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67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2014-12-24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因在信息公开方面上存在瑕疵,省局在2014年11月25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中将其废除。为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在修正错误的基础上,结合2014年10月9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589号),重新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依据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的要求,在2010年调整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类型,以及成片开发销售土地行为,在2%~5%范围内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
    (一)保持房产项目类型划分方式不变
    2013年调整预征率时,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项目和非住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此次调整在内容上仍延续3号公告的内容,保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三种类型的房产,将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设置为相同的预征率。一是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二是与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划分房产类型的方式保持一致,便于执行。

      (二)适当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海口、三亚、陵水因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优势的原因,其房产售价要高于其他地区。所以将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5%;将其他市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4%。

      (三)考虑到目前的限价商品房价格普遍较高,结合琼地税函[2014]58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除了限价商品房以外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开发销售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一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将成片开发销售土地的行为纳入预征管理范围,鉴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一般低于商品房项目开发成本,而其收益往往高于商品房项目,在综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的税负水平基础上,将预征率定为5%。

      三、关于强调分开核算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鉴于此,在本文中再次强调应按房产类型、房产性质分开核算收入、分开计税的原则,分别预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不一样,因此要按房产的类型分别核算;而一个项目中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应区分性质、类型分别核算,凡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特别需要注意保障性住房内配套建设的商铺等非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预征管理。

      四、关于公告时间的衔接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即2013年3号公告是从2014年12月25日起失效,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本公告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